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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通国学院22-104《孟子》:《滕文公上》第3章9

文章来源:凌通国学院发布时间:2022-04-21


“夫滕壤地褊(biǎn)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壤,是土。褊,是窄狭。

野,是远乡地土。九一,是九分中取其一分。国中,是近城地土。什一,是十分中取其一分。赋,是上纳。

孟子说:“分田、制禄两件,都是先王之仁政,不论大国小国皆不废也。今滕国之土地,截长补短,仅可五十里,亦甚褊小矣。然其中将必有食禄于朝,而为君子者焉;必有自食其力,而为野人者焉。凡出政令,明法纪,以治野人者,君子之责也。若在上没有君子,则两贱不能相使,谁去立法以治野人。凡供赋役,服力役,以养君子者,野人之分也。若在下没有野人,则两贵不能相事,谁去树艺以养君子。是君子、野人乃国家所必不可无者。知其不可以相无,则知分田、制禄不可以偏废矣,安得不以经界为仁政之首务哉!”

“观君子、野人之相须,则分田、制禄信不可废矣。然其法当如何而后可以通行,且如郊野之外,土地广阔可为井田,则请行九一之法。以一里之地画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使八家助耕,收其所入,此即殷之助法也。郊关之内,比闾相属,难行井田,则请行什一之法。以百亩之田为一夫之业,使输其十亩之入于公家,此即夏之贡法也。能行此二者,则野人之业,取给于所分之田,而豪强者不得兼并;君子之禄取足于贡赋之入,而贪暴者不得多取。此分田制禄之常制,而周家之所谓彻者,正此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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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