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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通国学院22-105《孟子》:《滕文公上》第3章10

文章来源:凌通国学院发布时间:2022-04-22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圭字,解做洁字。余夫,是余丁。

徙,是迁居。守望,是防御寇贼。这是详言井田之善,以见助法当行的意思。

孟子承上文说:“田禄之法,固有定分。然又有出于常制之外者,盖因田制禄,固所以厚君子。然卿以下其禄渐薄,不有以优之,将祭享不备,而不足以养廉矣。于是有圭洁之田,使供祭祀,皆以五十亩为额焉,是又以济世禄之所不及也。计丁授田固所以厚野人,然一夫之外,有未成丁之余夫,尚未受田,不有以给之,则恒产有限,而不足以相赡矣。于是有余夫之田二十五亩,以待其壮而更授之百亩,是又以济分田之所不及者也。夫有一定之数以制田禄,又有额外之给以示仁恩,于是君子、野人各得其分,而仁政无不行矣。”

“分田制禄,固惟助法为善矣。诚使助法既行,则一乡之民,各有世业,安土重迁。死而葬者与迁居者,皆不肯出其乡矣。盖远乡之田,八家同井,居止既相联属而不可离,情义自相维系而不能已,故出入往来,则道路之中相为伴侣,而无行旅之虞。昼夜防守,则闾里之间相为应援,而无寇盗之忧。遇有疾病,则视其医药,通其有无以相扶助,而无窘乏之虑。如此,则乡井之民,蔼然相与,苦乐患难无往不同,而亲睦之风成矣。井田之制,有以兴民俗如此,不可以见助法之善哉。”按此一段即《周礼·比闾族党》之法,后世保甲乡约,其意多出于此。但古人以分田为务,使其情义相联,自无涣散。后世不均田制产,使有乐生之具,而欲以一切之法束离散之民,宜其徒为文具而不可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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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