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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钾肥、盐湖集团都值得重视

文章来源:董宝珍发布时间:2007-07-27

由于在7月26日召开的数码网络股东大会,是一个股改投票的股东大会,经与管理层确认,在这次会议上盐湖集团的管理层不参加会议,而现在数码网络的管理层只是个看守内阁,并不知道盐湖集团的一些深刻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研究后取消了实际参会,改为把想了解的问题通过传真发给数码网络,然后再由数码网络把这个问题交给盐湖集团,由盐湖集团回答后发给我们。


尊敬的数码网络:


公司与盐湖集团合并的进程日益加快,但有很多关于盐湖集团的基本信息不太清楚,从而无法对合并的利弊进行客观的评价,以下是我急需了解的盐湖集团的信息,盼请公司帮助向盐湖集团询问,以便能够在7月26号投票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集团发布的钾矿评估报告认为别乐滩钾矿的价值为46亿元,由于公司宣告不直接从事钾肥的生产,且这块资源正在被盐湖发展公司所使用,因此我想问明白这个资源什么时候?按照什么价格转让给发展公司?以及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二、在这个转让过程中,是一次性签定一个长期合同将转让价格确定下来,分次付款呢?还是每年签定一个合同到时根据市场再决定价格?钾矿开采权转让会对公司的每股收益产生多大的影响,或者说这种转让会给公司每年带来多大的利润?


三、集团已经投资一个亿对固态钾肥进行液化实验,请问这个试验的成熟度怎么样,何时进行实际生产。由于公司不从事钾肥的直接生产,那么公司在固转液上的投资和形成的专利技术将转让给谁?以及以什么价格?什么方式转让出去?这种转让会对公司的收益产生多大的影响。


四、公司的非钾肥业务从公告中看到计划投资90亿,想了解下目前的详细投资情况,哪些项目已经开始投?哪些项目正在建设?哪些项目还在规划调研中?


五、公司承诺在2010年前,若非钾肥业务不能占到利润的60%,公司将和集团子公司盐湖钾肥合并,以我们现在掌握的信息在2010年,按照非钾肥业务占到利润的60%这个标准,非钾肥业务的利润至少应该在10个亿左右,但现在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因为非钾肥业务还没有投产,不知是否是这样。同时我们要问一下,集团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承诺?其意义何在?


盼尽快回复,并提前致谢!


数码网络在收到传真与盐湖集团联系后反馈给凌通的信息是盐湖集团的专职副总在北京跑证监会,提供了这个副总的电话,我们通过电话与该副总交流后获得了一些信息。


1、别勒滩被评估为46亿的钾矿资源此前并没有向盐湖钾肥收取任何费用,现在评估之后将会开始向盐湖钾肥收费,具体收费方法如下:别勒滩钾肥矿的可开发年限是70年,46亿除以70年,每年大概是7000万,也就是盐湖集团每年向盐湖钾肥收取7000万的资源使用费,这个使用费是签订一次合同,然后分70年支付。由此,这块费用对盐湖钾肥的影响是一次性的,而且量也不大。


2、关于如果在2010年前盐湖集团非钾肥收益不能达到60%时将与子公司盐湖钾肥合并的承诺,该副总如下说,这一承诺是在中国证监会的强烈要求下加进去的,是在公司重组方案提交到证监会后才加进去的,公司本意原来没有这个考虑。证监会认为由于目前盐湖集团唯一的主营收入就是对盐湖钾肥的投资收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盐湖集团仅凭对盐湖钾肥的投资收益上市就出现了同一资产两次上市的问题,相关的法规规定,同一资产不能两次上市,在这种情况下盐湖集团做出了承诺。


3、关于非钾肥业务到2010年前能否达到60%的问题,该副总认为如果不考虑时间盐湖集团的非钾肥收益迟早会达到60%,但是硬卡在2010年的话比较不确定,2010年前达到60%的条件是所有的预期和计划都顺利的实现,所有的新项目都如期建成、如期投产,取得预期的利润,这种情况下可以达标,但只要新项目出现不顺利2010年前达标可能有困难。凌通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认为,2010年前不能达标的可能性偏大,因此,两家公司合并的可能性有相当的可能。


4、钾矿液化的项目,该副总说,集团投资一个亿,这个投资较大,是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才投的,否则不会这么冒险,在这个技术成熟后,何时到底由集团还是盐湖钾肥来落实,这个问题现在为时尚早,没有办法明确。


根据凌通所掌握的关于盐湖集团和盐湖钾肥的基本面信息,结合上述调查,凌通有两个认识,第一、此前我们发表的《盐湖集团整体上市以及其对盐湖钾肥的影响》中的观点符合事实。第二、由于盐湖集团现在做为母公司,成为一个新的公众公司,加之盐湖集团对盐湖钾肥的持股只有30%,所以母公司对子公司全力支持的情况,可能会弱化,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争夺一些资源也是不可避免,虽然公开的一些重要文件,做出了不伤害子公司的一些承诺,但实际做的过程中,很难完全做到,中国钾矿稀缺以及钾肥资源高度垄断的格局没有任何改变,但是现在这一垄断资源有两个公司所代表了,虽然这两个公司中的核心公司是盐湖钾肥(盐湖集团承诺不直接从事钾肥生产,只通过持股获得回报),但市场上必竟出现了两个公司,且大主意集团决定。为此,凌通认为两个公司都应该重视、都应该关注,不能单持有一家。


特别声明:以上观点全是凌通自己的主观认识,存在着很多错误和不足,发表的目的只是为了与更广泛的价值投资者进行交流和讨论,没有任何推荐买入的意思。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的买卖行为,都是自主行为,赔赚都与凌通无关。凌通欢迎大家讨论,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具体买卖的建议,请投资人不要提这样的问题